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上海)工作政策
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上海)工作政策值得關注,海外留學人員是我國人才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組織、有計劃地吸引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對提高我國金融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大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建設一支富有創新能力的高素質人才隊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按照“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方針,宣傳介紹國內經濟建設的成就,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引導留學人員采取多種形式為國服務、回國服務,用所學本領報效祖國和人民。為了鼓勵和吸引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是指我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學成后在國外金融機構、跨國公司、國際組織、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從事金融、工程技術、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并為國內急需的中青年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擁有具有產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等人才。
二、國家鼓勵銀行、保險、證券業和國有大型企業自主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銀行、保險、證券業和國有大型企業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要以能創造經濟效益和單位有承受能力為原則,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辦法,嚴格審批,所需資金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回國后主持的科研項目,確屬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急需的,申報立項后由國家提供科研配套經費。
三、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遴選,要保證質量,并根據崗位急需,通過公平競爭,擇優聘用;也可通過其他形式,經適當渠道考察確定。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人選條件,按干部管理權限,可聘任或委任其擔任銀行、保險、證券等單位領導職務,及國有大型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術領導職務或高級行政管理職務(以上均不包括中央管理的干部)。
回國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可保留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如綠卡)。根據工作需要,符合任職條件者,經一定時間任職并放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可擔任單位法定代表人。
四、回國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報酬,應與其本人能力水平、對國家的貢獻和所創造的經濟社會效益掛鉤,并建立競爭激勵機制,根據其職務、崗位變化和貢獻大小,進行調整。
在銀行、保險、證券業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回國高層次留學人才,首次確定工資時,用人單位根據其能力和所任職務,按照國家現行工資標準,高定2-3個職務工資檔次。以后晉升工資,應同國內其他人員一樣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每月另給相當其工資5倍的職務(崗位)津貼,作出重大貢獻的,可給予不超過本人工資10倍的職務(崗位)津貼。銀行、保險、證券業吸引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津貼由用人單位確定。
在國有大型企業工作的回國高層次留學人才的工資和津貼,由用人單位根據其所任職務和能力,參照在華外資企業同類人員的工資水平,協商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和其他有關規定,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可以專利、發明、專有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
回國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家庭生活基礎在國外的,其合法收入納稅后可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五、對回國工作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住房,采取發放一定住房補貼的辦法,由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租住或購買。有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提供一套與其職務相應的國家規定標準的住房,其租金或購房價,享受與單位其他人員同樣的政策。
六、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在聘用或任職期間,享受與用人單位其他工作人員相同的醫療、保險待遇。家庭生活基礎在國外的,可享受出國探親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七、隨同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的家屬(含外國籍配偶)在國內就業,用人單位有接收條件的,應為其安排工作。確有困難的,當地人事部門積極幫助推薦就業。子女在國內上初中、小學的,由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到條件較好的學校或“雙語學校”、“雙語班級”,報考高中、大學的,可酌情給予適當照顧。
八、各有關單位在實施上述政策時,要處理好本單位已經回國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國內有突出貢獻的高層次人才的關系,結合實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通過改革獎勵、津貼辦法,逐步提高先期回國和國內成長的高層次人才的待遇,對于其中確有顯著貢獻的可以同樣享有相關優惠政策,以利于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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