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進一步發揮人才在促進新時代上海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與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人才引進政策體系,跟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新時代上海實施人才引領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指導原則)
人才引進堅持以“城市發展導向”為指引,緊緊圍繞上海服務國家戰略、建設“五個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標,聚焦重點產業、重點區域和基礎研究領域,實行條件管理,明晰分類;堅持政策公開、標準統一、程序規范、辦理方便.
第三條 (適用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用人單位引進本市緊缺急需的國內優秀人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引進人才申辦常住戶口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市科技、教育、衛生健康、房屋管理、稅務、商務等部門按照各
自職責,負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申辦條件)
用人單位引進的人才在滬工作穩定且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高層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2.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員.
3.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培養計劃的人選.
4.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二)重點機構緊缺急需人才
5.重點機構所需的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人員.
6.重點機構緊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取得相應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創新團隊核心成員等核心業務骨干.
7.重點機構緊缺急需的具有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書(技師)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重點機構是指本市重點產業、重點區域和基礎研究領域經行業主管部門和重點區域推薦的用人單位,并實行名單管理和動態調整.
(三)高技能人才
8.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稱號、國務院特殊津貼、世界技能大賽獎項等榮譽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書(高級技師)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認定證書(技師) 且獲得國家及省部級以上技能競賽獎勵的技能類高技能人才.
(四)市場化創新創業人才
11.獲得一定規模風險投資的創業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2.在本市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
13.在本市管理運營的風險投資資金達到一定規模且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及其團隊核心
成員.
14.市場價值達到一定水平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顯著經營業績的企業家人才.
(五)專門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運、文化藝術、體育、傳統醫學、農業技術及其他特殊行業緊缺急需的專門人才.
17.本市各區和重點區域自主審批的緊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及時調整人才引進重點支持范圍.
第六條 (申辦材料)
在本市“一網通辦”系統中能夠通過調用電子證照、數據共享等方式核驗申辦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紙質申辦材料.
(一)«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戶籍憑證、學歷學位憑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憑證或職業資格憑證;
(三)就業期間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憑證;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及無刑事犯罪記錄等其他不宜引進落戶情形的個人承諾;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相關產權證書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六)與申請條件相應的材料.
第七條 (申請)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需要引進人才的,用人單位對個人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后,通過本市“一網通辦”系統,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部門提交申請.
第八條 (受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通過本市“一網通辦”系統收到申辦材料后,對申辦材料齊全的,應當現場受理.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補齊相關材料.
第九條 (審核)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經授權的相關部門按照規定條件,
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并告知結果. 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進,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條 (公示)
審核通過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核通過人員信息在政務網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引進的人才,不予公示.
第十一條 (戶口遷移)
經公示通過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二條 (家屬隨遷)
引進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三條 (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嚴禁弄虛作假.一旦發現虛假或偽造,視情節輕重,暫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并將相關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及時注銷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實施細則)
—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